从古碑记载看清朝生态保护-世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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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石家庄日报
立于清嘉庆二十四年的这块碑上,刻有获鹿县令严禁在石井村卧龙山一带放牧牛羊、砍伐树木的告示。
□王东亮
不久前,我们到鹿泉区下聂庄村考察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村党支部书记指着村中心广场南侧的一块石碑告诉我们,下聂庄村自古重视生态环境建设,清道光十三年就合村公议,立了这块碑,禁止砍伐毁坏树木。这块碑引起我们对古人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和举措的兴趣,经过了解得知,十多年来,从鹿泉区村志编写过程中的有关发现,可以看到鹿泉古人为保护生态环境曾采取过三项过硬措施。
一是联名请官府发布公告,用行政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白鹿泉村的乡亲们于清乾隆三十五年五月请知县发布了《禁鹿泉山文》,立碑永记;清嘉庆二十四年九月,石井村乡(村)长张书绅代表村民请求县衙出具了《禁山告示》,明确提出了在村北的山上禁伐树木、禁放纸炮,管理和保护树木的要求;洞沟村乡(村)长王天月率众乡亲于清光绪二十四年联名请县衙发布了《禁伐灵山树木告示》并立碑示众,规定“自示之后,尔等务得敬谨,将树培养成林,尚有不肖之徒擅自砍伐,许尔等扭获送究,严行惩办”……
二是制定乡规民约,合乡公议保护生态环境。下聂庄村的乡亲们于清道光十三年合村共立“禁止碑”,严禁砍伐山上树木;杨庄村乡亲们于清同治七年和清光绪三年先后制定乡规民约,禁止砍伐树木和随便倾倒垃圾;大李庄村于清同治十三年刻立“整理乡规序碑”;南任村于清咸丰六年五月在石汛潭旁刻上保护周边环境的“禁止碑”;天井沟村于清光绪二十六年五月树立“合村共议罚禁碑”;岸下村民于民国六年树立“乡规民约碑”,均经过合村公议,明确保护树木水潭等,并制定了处罚条款。
三是采用乡俗土法保护生态环境。王家庄村规定,发现毁坏庄稼树木行为,不打不罚,让当事人摆一次赔礼宴等。
鹿泉古人保护生态环境的这些做法,经过“合村公议”的民主程序,有具体要求、处罚条款和监督机制,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