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打出“零成本体验”宣传语,法律上应承担怎样责任?| 以案说法
【大河财立方 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盛行,不少企业选择通过朋友圈广告、电商引流等网络推广方式营销。为了吸引合作伙伴,个别营销公司打出“不满意退全款”“零成本体验”等宣传语,此类宣传法律上应承担怎样的责任?8月1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合作不成对方不退费的纠纷。该院最终判令被告公司退还9800元,有效维护中小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商业合作不满意,能否按照约定申请解约退费?
2021年6月,李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合作推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由某软件公司就李某所销售的某品牌商品进行网络推广,推广费用为9800元/年。合同中还约定,合同有效期1年。如果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使用相关推广服务,则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原路退回。签约时,某软件公司销售人员还向李某口头承诺,可以先体验几天,如果到时实在不想做可解约,可退费。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推广费用。
此后,李某试用了几天,感觉效果不太满意,便找到某软件公司要求退款,对方客服表示暂时无法退还,李某可以等到合同到期后再要求退款。
一年后,李某再次找到某软件公司要求退款,工作人员却以李某不符合退款条件为由,拒绝李某的退款要求。多次找到某软件公司协商无果后,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推广协议,某软件公司退还推广费9800元。
某软件公司则辩称,不同意李某诉请。合同之所以没有继续履行下去,是李某自身的原因,李某不想支付推广费用,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该公司已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协议已满合同有效期,不予支持解约但支持退费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某软件公司签订的合作推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某软件公司签订的合作推广协议,该协议现已满一年合同有效期,李某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不过,该协议期限到期后,原告李某向被告某软件公司客服申请退还合作推广费,被告未提交原告在合作期内有违规行为等违约情形的相关证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将推广费退还。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合作加盟费 98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互联网流量经济盛行,引流营销应注意法律风险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网络推广引发的纠纷。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选择通过朋友圈广告、电商引流等网络推广方式营销也成为不少企业主的选择。但因行业领域鱼龙混杂,一些从业者法律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因网络推广所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法官也提醒广大企业主,网络推广有风险,要注意合理 “避坑”。一要注意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不能只看到“商机”而忽视风险与陷阱。在保证自身产品质量的同时,尽量选择与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经营时间长的商家进行合作,如果涉及中间方,则要注意审查居间方资质,避免落入骗子的“陷阱”。
二要签订书面合同,避免“空口无凭”。签订协议时要注意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于格式合同,更要仔细阅读、斟酌协议内容。对于容易引发纠纷的合作时间、付款方式、 推广的预期效果、违约责任承担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清楚明确约定,必要时以附则方式说明。
三要注意提高法律意识,注重合同履行期间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的证据收集、留存等,纠纷发生时可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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